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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西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雞西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雞西市人民政府

雞西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雞政發〔2005〕 35號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用水,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黑龍江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應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或自建設施供水。

本辦法所稱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及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設施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我市城市供水工作。

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城市供水工作。規劃、建設、地質礦產、環保、衛生、城市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 市政府實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業發展的政策,鼓勵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現代化水平。

第六條 市政府組織規劃、水務、建設、地質礦產、環保、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

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在城市供水管網范圍內,不得鑿井取水。

第二章 水源保護

第七條 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優先保證城市用水,統籌兼顧工業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第八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

(二)建造與水利、供水工程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采掘、挖窖、墓葬、挖沙、取土;

(四)設置碼頭、??看?、游泳、清洗車船、垂釣、養殖、捕魚、堆放物品;(五)其他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第九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應當設置明顯的范圍標志、公告牌。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續建項目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應當在立項前征求城市供水部門意見。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續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禁止使用有毒有害材料。

第四章 供水設施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企業對其管理的城市供水專用水庫、引水渠道、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進戶總水表、凈(配)水廠、公用水站等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第十五條 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或修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六條 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一)水源輸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五十米;

(二)市區配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五米;

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垂直地面上,不準種植樹木、埋設線桿、設置電纜溝道。

第十七條 禁止占、壓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八條 城市街路供水管網輸水干線、支線及附屬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維修、檢查;從街路干線、支線接出的入戶管線至室內全部供水設施,由房產產權單位負責維修、檢查;專用管線,由產權單位負責維修、檢查。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時,可以先施工,后補辦占道、挖道手續。公安、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城市供水企業及時搶修。

第二十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同時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因特殊情況需要連接的,應當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二十三條 城市供水水表應當經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后,安裝使用。在用水表應當按規定周期檢定,費用由產權所有者承擔。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開閉、改動由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的供水閥門和水表。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合格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資質審查辦法按《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26號)執行。

第二十六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城市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標準。

第二十七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按國家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確保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二十八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及時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使用城市供水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手續后,方可用水。

第三十條 臨時用水的,期滿后需要繼續用水應當續辦手續。建設工程工地需要臨時用水的,應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用水手續。

第三十一條 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未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不準擅自將生活用水用于生產、經營。

第三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蓄水設施及用水設備完好,定期進行常規檢測并對各類蓄水設施清洗、消毒,防止水質污染。

第三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嚴格按照省物價部門、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所使用的清洗、消毒藥品應當是經檢驗合格產品。

第三十四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

第三十五條 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高于生活用水的原則制定。

第三十六條 用戶有權就供水單位的收費和服務質量向供水企業查詢,對不符合收費和服務標準的,可以向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給予答復,并責成供水企業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條 非火警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消防上水鶴(消防栓)。第三十八條 禁止盜用或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 ,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未經批準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城市供水設施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三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擅自開閉閥門、改動計量水表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在規定的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資質審查和資質審查不合格的,超越資質審查證書規定范圍進行城市供水的;

(二)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一)未辦理用水手續使用城市供水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二)未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除補交供水工程建設有關費用外,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三)未按規定交納水費的,限期補交所欠水費,按日加收所欠水費總額1‰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四)用泵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抽水的,處以三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五)盜用或轉供、轉售城市供水的,處以三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一) 供水企業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

(二)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三)不具備自檢能力的城市二次供水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以及從事城市供水深度凈化處理的企業,未按規定將水樣定期送檢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相抵觸,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創建時間: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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